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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辦法4
昕旂醫療用品社 744 台南市新市區光華街5之9號1樓
拐杖、輪椅、廁所防滑措施、扶手......隨著年紀增加,需要購買的輔具(=$)越來越多。如果想節省荷包,下次在購買輔具「之前」請先等一下!因為,或許政府是可以幫你出錢的喔。以身心障礙者的輔具規定來說,在「買之前」取得補助公文,政府就會幫你出至少50%的費用,所以如果你現在正有買輔具的打算,先緩一緩,看完這篇再動作吧~目前台灣的輔具補助主要有三種,補助的輔具種類、能申請的對象都不一樣:     ● 十年長照計畫:65歲以上老人、55至64歲山地原住民、50至64歲身障者、IADLs失能獨居老人    ● 職業災害勞工補助及核發辦法:職災勞工    ● 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辦法、身心障礙者醫療復健所需醫療費用及醫療輔具補助辦法:身障者 別被一個比一個長的辦法名字嚇到,基本上就是補助「老人」+「職災者」+「身心障礙」這三種啦,不過提醒一下,這三種只是門檻,要取得補助都還要經過評估師的評估。   #01 「老人」的輔具補助 (法源)   >>補助上限:10年內最多補助10萬元/人 (例外)   「十年長照計畫」是一把大傘,傘下其中一個小法條叫《失能老人接受長期照顧服務補助辦法》,如果你想買拐杖、輪椅、電話撥號輔助器、馬桶增高器等,只要經過評估,政府會幫你出60%~100%,至於要評估什麼、有補助哪些輔具、確切補助%、上限,請看《附表二》,一張表解決你所有問題。   特別提醒,不只是老人輔具,連老人居家環境改善工程(ex.裝扶手、浴室防滑、門加寬)也可以補助;申請方式各縣市不一,直接打去問你的縣市長照中心最快,他們會告訴你該怎麼做。   註:除了這種一般性的老人輔具,如果是在家用「呼吸器」的老人,十年長照大傘下還有個《呼吸器依賴患者整合性照護試辦計畫》,幫你全額付呼吸器的月租費,細節規定請看上面連結,或直接打給呼吸器租用廠商,幾乎都可以代辦申請。   #02 「職災者」的輔具補助 (法源)   >>補助上限:每年最多補助6萬元/人、最多4項輔具 (例外) 如果你是因職業災害要用輔具的勞工(就算沒勞保也可以),請先到補助標準表看你要的輔具有沒有在表中,有的話,就按照《勞保局網頁》的流程:   下載申請書  →  到指定醫院鑑定  →  寄申請文件到勞保局(地址)  →  搞定    特別注意,你的「購買輔具日」要在「醫院鑑定日」之後,不能「先買輪椅,再請醫生開輔具需求書、再申請補助」,勞保局會對發票日期,這樣申請會被退喔。 如果不幸的你已經先買了,補救方法是請醫生寫需求書時加一句「病人自X月X日起即有使用輔具需求」,只要發票日在X月X日之後就ok了~還有其他問題都可以打勞保局專線:(02)2396-1266#3299。   #03 「身心障礙者」的輔具補助 (法源1) (法源2)   >>補助上限:2年內最多補助4項輔具/人   如果你是新申請身心障礙的朋友,恭喜你直接看這篇【懶人包】身心障礙證明就好,在裡面的step1勾「輔具費用補助」,step3就會有人來評估並幫你申請、指導你後續流程了。嗯,如果你是舊生(已有身心障礙證明),現在想買輔具、想申請補助,怎麼辦? Step 1:看表格 先確認你要買的輔具在《附件1 補助基準表》中「評估規定」欄位,裡面會告訴你該準備什麼文件;舉例來說,我想幫我爸買溝通輔具-B款: 選(一),我要去醫院掛號【找復健科醫生開輔具需求診斷書】+【找語言治療師開評估報告書】,選(二),我只要去任一家政府輔具中心,請他們開評估報告書就可以了。 Step 2:去診斷/評估! 依據step1你的選擇去醫院或輔具中心辦理,文件部分,評估報告書在《內政部 附件2》下載;需求診斷書無固定格式,用各醫院格式即可,地點部分,輔具中心表請見《輔具資源入口網》;去醫院評估要注意《評估師資格限制》。 Step 3:送申請 準備好這些文件,親送到區公所。(申請書各縣市格式不同,送件時再跟公所人員索取) Step 4:等公文 約兩週後,你會收到社會局寄來的核准公文,這時你終於可以歡天喜地的去買輔具了~ Step 5:請款拿錢 在收到公文後6個月內(法源),把買輔具的發票跟《附件1 補助基準表》中「其他規定」需要的文件(通常是保固書)送到公所,送件後一個月內就補助款就會入帳啦。 http://www.syusinci.url.tw/hot_191535.html 輔具補助入門篇 2024-01-10 2025-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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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辦法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九日內授中社字第1015933757號令訂定發布;並自一百零一年七月十一日施行(原名稱:身心障礙者醫療及輔助器具費用補助辦法)

 

第一條   本辦法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七十一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身心障礙者具費用補助,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本辦法所稱輔具指協助身心障礙者改善或維護身體功能、構造,促進活動及參與,或便利其照顧者照顧之裝置、設備、儀器及軟體等產品。

輔具補助項目包含下列各類輔具:

一、個人行動輔具。

二、溝通及資訊輔具。

三、身體、生理與生化試驗設備及材料。

四、身體、肌力及平衡訓練輔具。

五、具預防壓瘡輔具。

六、住家家具及改裝組件。

七、個人照顧及保護輔具。

八、居家生活輔具。

九、矯具及義具。

十、其他輔具。

輔具補助基準如下:

一、低收入戶:最高補助金額之全額。

二、中低收入戶:最高補助金額之百分之七十五。

三、非低收入戶及非中低收入戶:最高補助金額之百分之五十。

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特定輔具補助項目,得不受前項第二款、第三款補助額度之限制。

前項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及身心障礙者之資格,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自行查調認定。

第二項輔具補助項目、額度最低使用年限、補助對象、評估方式、輔具規格或功能規範及其他規定等,應符合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輔具補助基準表(以下簡稱補助基準表)規定

所持身心障礙手冊屬罕見疾病或其他類,經輔具評估認有使用輔具之必要者,其障別及等級不受補助基準表之限制。

   本辦法之補助對象應符合輔具補助基準表,且最近一年居住國內超過一百八十三日,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本法修正條文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十一日全面施行前已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且未換發身心障礙證明或該手冊未受註銷者。

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本法第七條第三項之規定,核發身心障礙證明者。

   輔具補助得以現金或實物給付。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採取實物給付項目,最高補助金額得不受輔具補助基準表之限制。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考量財務狀況調整補助項目、最高補助金額。

輔具補助每人每二年度以補助四項為原則。同一項目於其使用年限內不得重複補助。但輔具屬其他機關(構)移轉使用或回收再利用者,得不計入補助項次計算。

身心障礙者醫療復健所需醫療費用及醫療輔具費用補助辦法取得醫療輔具之補助者,該補助項目併入前項規定計算。

輔具使用未達最低使用年限申請項目已逾第三項規定或未符補助資格但因特殊情形而具急迫性確有使用需求者,申請人得專案提出申請。

前項專案之申請及審核程序依第五條至第八條規定。

專案核定補助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以回收再利用之輔具給付。

   申請人應檢附下列文件,向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請。但申請重新鑑定或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五日修正之條文全面施行後申請身心障礙證明,且提出輔具需求之申請者,應由身心障礙需求評估單位轉介

一、申請表。

二、國民身分證正本,驗畢後發還。

三、輔具補助基準表所定各補助項目之診斷書或輔具評估報告書。

四、其他必要證明文件。

應檢附文件如為診斷證明書,或輔具評估報告書應於診斷書開立日起三個月內提出申請。

第一項資料未備齊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以書面通知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者不予受理。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理申請後,除輔具項目不須評估或應由醫師開立診斷書者外,應交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自行或委託設置之輔具中心辦理評估,或由申請人依補助基準表規定至輔具服務提供單位辦理輔具評估。

補助基準表規定應由輔具中心評估者,得由該中心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同意,結合輔具服務提供單位辦理。

前項評估應製作評估報告書,於完成評估後十日內將評估報告書送交申請人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前項評估報告書之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罹患嚴重疾病、行動困難、外出能力受限或有其他特殊事由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有必要者,輔具中心指派輔具評估人員到宅進行評估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收受評估報告書後十日內完成審核。但其輔具不需評估者,應於申請人備齊申請文件之日起十日內完成審核。

   前條審核結果應以書面通知,並載明補助項目、金額及補助方式為現金給付或實物給付,不予補助者並應載明理由

經核定給付者,申請人應於核定補助通知送達後六個月內完成下列事宜:

一、核定為現金給付者,申請人應檢附購買或付費憑證及補助基準表所定應備文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撥付補助款。所送資料未齊備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通知限期補正。

二、核定實物給付者,申請人應依核定內容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輔具供應單位領取輔具。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受理申請撥付補助款後一個月內完成核撥。

申請人經核定現金給付並完成輔具購買後死亡者,法定繼承人檢附請人死亡證明相關文件,依前項規定請領之

   依補助基準表之規定須經評估之輔具,未經評估及核定即先行購買者不予補助。但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已完成購買者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輔具評估認符需求者,得給予補助。

十一   有關申請補助之受理、審核及費用撥付,得委由鄉(鎮、市、區)公所或輔具中心辦理。

十二 申請人對審核結果或經費撥付有異議時,接獲書面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以書面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復,並以一次為限

前項申復受理機關必要時得請申請人、家屬或相關專業人員提供意見。

第十三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全額補助或實物給付之輔具得於申請人再次申請同項輔具補助時辦理回收;其已無輔具使用需求者,亦同。

第十  以詐或其他不法行為申請或領取補助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不予補助或停止補助,已補助者追回之。涉及刑責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第十  本辦法所定輔具補助及其評估所需經費,直轄市主管機關應編列預算辦理。

十六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就申請、審核及請款程序視實際需要另定簡併作業方式辦理,不受本辦法之限制。

十七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十一日施行。